谁需要看这篇(相关性过滤):本案与常见 Schedule A 案有一个关键差别——公开版起诉状把产品品类、专利号、原告居住地全部涂黑⚖️〔Dkt.1 ¶4-6〕,你现在没法靠"我卖的是什么"来排除自己。能确定的射程线索只有两条:原告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是亚马逊⚖️〔Dkt.1 ¶10〕,被告是面向美国消费者、接受美元结算的多平台别名店铺⚖️〔Dkt.1 ¶14/¶20〕。如果你的店铺近期收到来自法院、Aptum Law 律所或平台的与 pawd 2:26-cv-01520 相关的任何通知,本案与你直接相关。
📍 查看本案实时案卷与完整时间线(追踪页) 证据口径标注:✅=法院命令原文确认 · ⚖️=案卷条目/原告方文书可证 · 📊=Schedule A 类案惯例推断 · ❓=公开文件未见,内容待查
案件事实
2026 年 7 月 16 日,个人原告 Weixing Zeng 在美国宾夕法尼亚西区联邦法院(匹兹堡)对 Schedule A 匿名批量被告立案,卷宗号 2:26-cv-01520,起诉状封面标注 FILED UNDER SEAL(随卷申请封存)⚖️〔Dkt.1 p1〕。起诉状称原告是涉案美国专利的发明人兼权利人,被告以一个或多个别名店铺销售侵犯该专利的产品⚖️〔Dkt.1 ¶1/¶5〕。全案只有一个诉因:35 U.S.C. §271(a) 专利直接侵权⚖️〔Dkt.1 p12 COUNT I〕。原告代理律所为 Aptum Law(加州 San Mateo),其律师已提交外州出庭(PHV)申请⚖️〔Dkt.1 署名页、Dkt.3〕。
值得一提的是角色互换信号📊:原告是拼音姓名的个人权利人,自述以亚马逊为主要销售渠道⚖️——素材未载明其国籍(居住地在公开文本中被涂黑⚖️),但这套过去多用于打批量卖家的 Schedule A 工具,正被这样的个人原告反向使用📊。同期宾州西区另有 LIU(2:26-cv-01516)、FOSHAN HUAYUN(2:26-cv-01521)、SHENZHEN KESITE(2:26-cv-01532)三案立案,批量趋势值得关注📊。
投诉的权利是什么
- 一件美国注册专利("Patent-in-Suit")⚖️〔Dkt.1 ¶5〕——专利号在公开文本中被涂黑,专利文本载于 Exhibit A(在卷⚖️,内容未摘录❓);
- 品类同样被涂黑:起诉状仅载原告销售"a range of ████ products"⚖️〔Dkt.1 ¶6〕;
- 法院书记官已按 35 U.S.C. §290 / 15 U.S.C. §1116 向专利商标局通报本案⚖️〔Dkt.7〕。
也就是说,品类射程目前无法从公开文本判断❓——这恰恰是本案对卖家最"不友好"的地方:无法自查排除,只能以案号和送达通知为准📊。
法院目前批准了什么
截至数据日(2026-07-24),本案唯一拿得到原文的法院命令是 7 月 17 日 Colville 法官签署的程序性命令✅〔Dkt.9〕:任何 Rule 12(b) 驳回动议提交前,双方必须先行会商(meet and confer)并附证明,否则动议将被径行驳回,违反者可能被处以金钱或非金钱制裁;命令同时要求原告尽快将该命令送达被告。这份命令不涉及冻结或禁令。
其余进展全部处于"申请/条目"层级:
- 封存:原告 7/16 提交封存动议,请求封存起诉状全卷、"Ex Parte TRO 动议(含临时禁令、临时资产冻结、有限加速披露)"及支持性 Brief,直至"为何不应签发 PI"的 OSC 听证⚖️〔Dkt.4/4-1,申请口径〕。7/17 案卷出现"Order on Motion for Leave to File Documents Under Seal"条目❓〔Dkt.11〕——条目可证有一份处理该动议的命令,但批准与否、范围如何,命令原文未取得,按口径不写"已批准"。
- TRO/资产冻结:案卷既无 TRO 动议条目、也无 TRO 命令原文。它目前只出现在封存动议的自述清单⚖️〔Dkt.4-1〕和替代送达动议的预先指称("the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")⚖️〔Dkt.5〕中——即冻结申请在原告的提交计划内,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法院已批准❓。
- 送达:传票已签发(条目⚖️〔Dkt.6〕);原告另依 FRCP 4(f)(3) 申请以电子公告链接或第三方提供的邮箱完成替代送达⚖️〔Dkt.5〕——Motion≠已批准,该动议未见处理条目❓。
- PHV 出庭申请对应的"Order on Motion"条目同样无源❓〔Dkt.10〕。
缺席登记≠判决:本案连送达都刚启动,两者均未出现。
这对跨境卖家意味着什么
第一,这是标准的"冰面下阶段"📊:ex parte(单方)程序里,名单封存、品类涂黑,被告通常要到冻结落地才知情📊。第二,涂黑意味着自查失效——你无法确认自己不在射程内,反过来说也不必恐慌,现阶段没有任何冻结命令原文✅可证。第三,原告已为"邮箱送达"铺路⚖️〔Dkt.5〕,店铺注册邮箱就是你的预警雷达:法院或律所邮件一旦进来(包括垃圾箱),就是本案对你显形的时刻。
建议先查五件事:① 记下案号 2:26-cv-01520,与同期相邻案号(1516/1521/1532)区分;② 店铺注册邮箱/备用邮箱每日过一遍(含垃圾箱);③ 平台钱包与 listing 状态留意异常;④ 收到任何提及本案号的通知,先核名单再谈应对;⑤ 关注本案 TRO 相关条目的出现——那是风险实质化的信号📊。四不要:不忽略法院邮件、不只看平台通知、未核对案号名单前不付款、不随意书面承认侵权。
FAQ
Q1:起诉状连品类、专利号都涂黑了,我怎么判断跟自己有没有关系?
现阶段确实无法靠品类自查❓——这是封存期 Schedule A 案的常见形态📊。可操作的判断路径只有两条:一是收到法院/律所/平台提及 2:26-cv-01520 的通知即按涉案处理;二是等封存解除或 TRO 阶段平台执行时名单显形📊。在此之前,保持邮箱畅通比反复猜品类更有用。
Q2:案卷里已经有"Order on Motion for Leave to File Documents Under Seal",封存是不是批了?
按本站口径不能这么说。该条目为无源条目❓——条目可证法院就封存动议出过一份命令,但批准、部分批准还是驳回,命令原文未取得。本案目前唯一原文可证的命令是 Rule 12 程序令✅〔Dkt.9〕,与封存、冻结均无关。
Q3:现在没看到 TRO,是不是可以先不管?
不建议。封存动议自述将随卷提交 Ex Parte TRO 动议,且明确包含临时资产冻结和有限加速披露⚖️〔Dkt.4-1〕;替代送达动议也已把"送达 TRO"写进请求⚖️〔Dkt.5〕。单方程序的特点就是被告后知后觉📊——现在做的应该是低成本防御:盯邮箱、记案号、留意资金端异常。
公开文件截图





免责声明
本文仅基于美国联邦法院公开记录整理,所有进展以法院文书原文为准;条目级信息按"条目可证、内容待查"口径标注,动议仅代表当事人申请、不代表法院已批准。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,亦不对任何案件结果作出承诺。如需核对名单或个案评估,请通过官网联系我们免费查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