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篇内容跟你有没有关系? 如果你在售 flavor smoker(风味烟熏器)类产品——如罩在杯口使用的食品风味烟熏器具及套件——请往下看;产品与烟熏器结构无关的,本案大概率与你无关。
📍 查看本案实时案卷与完整时间线(追踪页) 证据口径标注:✅=法院命令原文确认 · ⚖️=案卷条目/原告方文书可证 · 📊=Schedule A 类案惯例推断 · ❓=公开文件未见,内容待查
案件基础
- 案件名称:Middleton Mixology LLC v. Schedule A 名单上的合伙组织与非法人团体〔Dkt.1〕✅
- 法院/案号:美国德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 El Paso 分庭 · 3:26-cv-01000〔Dkt.15〕✅
- 案件类型:发明专利(utility patent)侵权 · Schedule A 批量案
- 立案:2026-04-08;最新案卷动态:2026-07-13(律师退出动议的命令条目)⚖️
- 一句话风险级别:中——无资产冻结、无生效临时禁令,但电子送达与加速取证已获批、传票送达回执已入卷,店铺信息披露和应诉时限才是当前风险点。
投诉方与权利
原告 Middleton Mixology LLC 是美国发明专利 US 12,295,379("'379 专利",2025-05-13 授权)的权利人〔Dkt.16 AO-120〕✅,指控 Schedule A 名单店铺未经授权销售 flavor smoker 产品,依据 35 U.S.C. §§ 271、283、284 请求禁令与赔偿〔Dkt.18 引起诉状〕✅。
划重点:这是发明专利案,射程不看 listing 有没有品牌词,看产品结构与功能是否落入权利要求——白牌同样在射程内。权利要求原文公开抽取件未见❓,可按专利号在 USPTO 查询。
法院走到哪一步了
- 2026-04-08 立案,原告同日申请 ex parte TRO:禁售+冻结资产+加速取证(动议≠批准)⚖️
- 2026-04-21 法院驳回 TRO〔Dkt.14〕✅——本案最大看点,Dkt.18 命令原文明确记载该动议"was denied. See ECF No. 14"。驳回理由:专利案的赔偿属普通法律救济,不能为担保将来的金钱判决而冻结被告资产,且原告未证明胜诉可能性。
- 2026-04-21/22 案件转介治安法官审查建议〔Dkt.15〕✅(程序性)。
- 2026-05-21 法院批准两项〔Dkt.18 GRANTING 原文〕✅:电子送达(FRCP 4(f)(3))与加速取证(FRCP 26(d))。按同类案件惯例,平台与支付机构通常会据此被要求披露店铺身份与账户信息📊。
- 2026-05-29 传票签发、2026-06-02 送达回执入卷⚖️——若店铺被列名,应诉期限已经在走。
- 2026-07-10 案卷出现 Withdraw As Attorney(律师退出)条目⚖️;2026-07-13 出现就该动议的命令条目⚖️,准驳结果公开文件未见❓。
- 截至发稿:无保证金、无资产冻结✅;PI(初步禁令)公开文件未见❓;缺席登记/判决公开文件未见❓。
这对卖家意味着什么
- 好消息:与常见 Schedule A 案"立案即冻结"不同,公开案卷中没有任何冻结令。资金若被冻,先核对是否另案。
- 别误读:TRO 被驳回≠案件结束。送达已执行、取证已获批,原告推进程序的通道是打开的;被列名又不应诉的,按惯例原告通常会申请缺席登记📊(缺席登记≠判决)。
先查这五件事
- 查产品:在售烟熏器结构是否与 '379 专利相同或近似(按专利号 12,295,379 检索比对)
- 查邮箱:本案走电子送达——注册邮箱、站内信里有没有法院文件或传票
- 查资金与 listing:本案无冻结令,资金异常先核对案号;自查 listing 有无投诉下架
- 查案号与名单:txwd 3:26-cv-01000 / Middleton Mixology LLC;名单部分密封,以正式文件为准
- 查时间节点:送达回执 2026-06-02 已入卷,被列名的话应诉窗口正在消耗
四不要:不忽略法院/平台邮件;不只看平台通知不看法院原文;未核对案号与名单前不向任何人付款;不随意书面承认侵权。
FAQ
Q1:TRO 被驳回,是不是可以不管了?
不是。驳回针对的是临时紧急救济的门槛,案件本体仍在推进——送达已执行、取证已获批,是否应诉需按正式文件独立判断。
Q2:我卖的烟熏器没写品牌名,也有风险吗?
发明专利案看技术方案不看品牌字样,无品牌≠无风险,建议按专利号比对或咨询专业人士。
Q3:以后还会有冻结吗?
公开文件未见新的冻结申请❓。法院已对本案冻结持否定态度,但原告后续程序选项仍在,以案卷更新为准。
公开文件截图





免责声明
本文基于美国联邦法院公开案卷整理,仅作信息分享,不构成法律意见;进展以法院正式文书为准,个案请咨询执业律师。